【 信息发布时间:2017-09-27  】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地、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要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性,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设计深度等内容审查合格的并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项目,方可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机构收取审查费试行标准,按建设单位送审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总额为基数,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收支平衡原则,核定500万元以下部分按2‰;500-1000万元按1.6‰;1000-5000万元按1.2‰;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采取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国家重点工程应给予优惠。
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试
行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四、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或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五、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浪费,审查机构提出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降低造价总额的3-5%技术咨询服务费。
六、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审查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审查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审查机构须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并到申办企业营业执照的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类《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地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并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若国家出台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