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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新余市建设监理协会召开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新余市建设监理收费最低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
现予以通知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新余市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最低标准
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监理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委价格[2007]670号)文件的要求收取监理费。
第二条 监理企业必须做到不超过监理收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
第三条 监理企业必须做到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监理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
第二章 最低标准
第四条 非国有资金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收费
(1)6层以下(含6+1)的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7元/m2计取监理费。
(2)6层以上至18层以下(含18层)的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9元/m2计取监理费。
(3)18层以上至28层以下(含28层)的房屋建筑工程,按不低于11元/m2计取监理费。
(4)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按不低于13元/m2计取监理费。
(5)人防工程按不低于18元/m2计取监理费。
(6)其他类别的建设工程,按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计取监理费。
第五条 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按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计取监理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监理协会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见证盖章。
第七条 市监理协会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收缴项目的监理费。
第八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置审批时,负责对见证盖章的委托监理合同审核备案。
第四章 处 罚
第九条 市监理协会对违约委托监理合同不予见证盖章。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违约委托监理合同为无效合同,该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违约委托监理合同的建设工程竣工资料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凡订立了违约委托监理合同的企业列入黑名单,记企业不良行为一次,并登录建设网站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 对违约监理企业处以按合同最低收费标准差额部分总监理收费的3倍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新余市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最低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监理收费最低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解释权属新余市建设监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