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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局、各分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新余市土地估价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8月25日
新余市土地估价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估价管理,规范土地评估机构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对在国家、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已注册、符合执业范围要求、无不良执业记录且向新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组成新余市土地评估机构A库。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年从A库中摇号选取十家在新余有稳定的技术骨干及固定办公场所的土地评估机构组成新余市土地评估机构B库。
第四条 下列土地估价业务采用摇号方式从B库中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1、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估价;
2、新余市辖区范围内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估价;
3、建设项目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年限拟补缴土地出让金按该宗地的基准地价计算总额超过贰拾万元的土地估价;
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二级市场估价,由委托人在A库中自行选取。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估价的项目,土地评估费用收取标准:评估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国家标准的70%收取,评估价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国家标准的60%收取,评估价50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标准的50%收取;其他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估价的项目,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支付。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估价时,应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可行的原则,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恶意评估第一次的土地评估机构,新余市国土资源局给予警告;对恶意评估第二次的土地评估机构,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备案资格,禁止其一年内在新余市辖区内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并将情况报告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建议降低直至撤销其评估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守秘密,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在新余市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每年1月2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在新余市辖区内的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报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备查。未按时报备业绩清单的,停止其半年内在新余市辖区内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第九条 高新区、渝水区、仙女湖区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土地估价业务,采取摇号方式从B库中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并由市驻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按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各区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之外的土地估价业务,土地评估机构从A库中选取。
分宜县土地估价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国土资源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