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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发〔2017〕7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7日
新余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服务
“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有关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超市”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运行,作为中介机构入驻登记、信息发布、服务选取、跟踪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平台,是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公开选取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第三条 “中介超市”建立“三个统一” “四个机制”管理运行体系,即统一服务承诺时间、统一规范收费、统一行业服务行为;建立摇号选取等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执业保护机制、清退淘汰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和推进中介机构开展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规范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和发展环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提供前置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入驻本市“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入驻
第六条 与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均可入驻“中介超市”,同一中介服务事项入驻机构应达到3家以上,不足3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进,入驻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咨询评估类: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审查、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类: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
(三)工程测量类:地形图测绘、竣工测绘等;
(四)工程检测类:消防设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等;
(五)工程施工类:白蚁防治施工等;
(六)工程监理、代理类: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
(七)其他涉及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入驻方式包括设置窗口和网上入驻两种:
(一)设置窗口: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实体平台设置服务窗口,选派1—2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开展业务洽谈、服务咨询、现场踏勘、合同签订等事宜;
(二)网上入驻:对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在“中介超市”设置窗口,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行网上入驻,“中介超市”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公开其执业信息,方便项目单位择优选择。
第八条 设置窗口的入驻条件包括: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并具备中介服务对应的资质,具体资质等级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二)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在本市设立分公司,有稳定的技术骨干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在“中介超市”能开展业务咨询、业务洽谈、现场踏勘、签订承接业务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上入驻的入驻条件包括: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并具备中介服务对应的资质,具体资质等级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二)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入驻程序包括:
(一)提出申请:中介机构对照相关要求,向“中介超市”提出入驻申请;
(二)资质审核:中介机构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经行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上交至“中介超市”;
(三)机构入驻: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办理入驻手续,服从“中介超市”的统一管理,按服务承诺开展业务。
第三章 中介选取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除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必须从“中介超市”摇号选取,不得自行指定。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选取中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项目单位可自主进行咨询、洽谈、签订合同等事宜,也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选取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摇号选取中介服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项目单位填写好《摇号选取中介机构委托书》,由“中介超市”在超市实体和网络平台发布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所需中介服务类型、资质资格要求、服务时限及价格要求、选取时间及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中介机构报名参选,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
(二)中介报名:中介机构根据发布的信息条件自愿报名,参与摇号的代表必须是本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公告要求提供报名资料;
(三)中介选取:政府投资项目选取中介机构,由“中介超市”负责组织,项目单位负责摇号,选取过程全程电子监控,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出1家中选中介机构。
摇号选出中介机构后,由“中介超市”开具《中选通知书》,中介机构凭《中选通知书》与项目单位洽谈并签订合同。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履行服务承诺,不履行服务承诺或无故放弃中选的,由“中介超市”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管理评价
第十二条 入驻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度,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入驻的中介机构接受“中介超市”的管理和评价。“中介超市”按照“三个统一”要求,实行服务“六制”:
(一)服务公示制:入驻的中介机构应向项目单位公示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从业人员、历史业绩、评价等次、服务收费、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项目单位选取;
(二)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机构应一次性向项目单位告知办事所需全部资料或尚缺少、需补齐的资料;
(三)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如实向项目单位做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承诺,并接受监督;
(四)合同管理制:中介机构承接业务,必须要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时限、服务收费等内容,并报“中介超市”备案留存一份;
(五)承诺收费制: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公告中的收费约定收取服务报酬,不得乱收费;
(六)投诉限时办理制:项目单位对中介机构在服务公示、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合同签订、依规收费等方面投诉,经调查核实的,“中介超市”将依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出现注销、法人及资质变更或主动退出“中介超市”等情况的,应在10日内报告“中介超市”。
第十五条 “中介超市”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分季度评价和年度总评,评价按百分制计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由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超市”三方综合评价。项目单位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质量、执业规范、执业道德、行业自律及社会诚信等情况进行评价;“中介超市”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价。年度总评结果在市行管委网站予以公示。具体评价细则由市行管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执业保护
第十六条 对入驻的中介机构实行执业保护机制,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增加中介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擅自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的执业限制,对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成果文件应当同等对待,对项目单位提交由中介机构编制的成果文件,不予通过或要求作重大修改的,应将事由反馈至“中介超市”进行公示。项目单位或中介机构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审批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果与审批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由监察机关责成审批部门作出说明或解释。
第十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对行政审批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年由“中介超市”组织中介机构对行政审批部门执业限制、服务态度、公正公平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评价。
第六章 机构退出
第二十条 “中介超市”建立清退淘汰机制。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清退:
(一)半年内无故不参与“中介超市”公开摇号的;
(二)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的。
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清退的,1年内不得再进入“中介超市”; 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清退的,列入黑名单,不再入驻“中介超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新余军
分区政治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