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发布时间:2017-02-07  】 【我要打印】 【关闭】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余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共有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52项、涉及行政审批单位17个。
二、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今后,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行使职权,不得在目录清单之外增设中介服务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权力事项调整,适时作出调整。
附件:新余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新余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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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
关联的行政 审批事项 |
设置中介服务的法律依据 |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 |
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 |
新余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 |
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 概算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中央预算内直接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7号令第一章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归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等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
无 |
市场调节价 |
2 |
项目建议书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中央预算内直接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7号令第一章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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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中央预算内直接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7号令第一章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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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申请 报告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资格的机构编制”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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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报告表、报告书 |
政府项目审批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设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二章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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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林业局 |
6 |
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与评估 |
林地征占用 审核 |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林建协〔2014〕17号《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 |
1.5-2万元/公顷 |
林木采伐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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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水务局 |
7 |
水土保持 方案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无 |
市场调节价 |
8 |
水资源论 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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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
9 |
公共场所 卫生检测与 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江西省卫生防疫检验收费标准(1994年3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4〕第007号、赣财综字〔1994〕第003号文件 |
温度1元/次、湿度1元/次、噪声8元/次、一氧化碳30元/次、二氧化碳0元/次、可吸入颗粒物16元/次、甲醛20元/次、余氯3元/次 |
10 |
饮用水水质检测与评价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第三十四条:“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的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4〕第007号、赣财综字〔1994〕第003号文件 |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测费(32个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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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条)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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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
12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场所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除放射治疗、核医学诊疗项目外)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条)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新余市 气象局 |
13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赣发改委收费〔2013〕851号 |
改扩建筑物按建筑面积0.2元每平方米收取;专业防雷工程按防雷工程总投资额1%收取 |
14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赣发改委收费〔2013〕8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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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
赣发改委收费〔2013〕851号 |
按项目投资额的1‰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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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环境保护局 |
16 |
环境影响 评价 |
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市场调节价 |
新余市 人民防空 办公室 |
17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新余市公路管理局 |
18 |
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 |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住建部计价〔2002〕10号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新余市 公安局 |
19 |
机动车检测 |
机动车登记许可(含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核发检验合格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12号 |
大车90元/辆, 小车70元/辆 |
20 |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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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大型焰火燃放评估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Ⅱ级以上,含Ⅱ级)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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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非营业性)资质许可专业评审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非营业性) |
《江西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赣公字〔2012〕143号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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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 |
23 |
招标代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一条第三款 |
市场调节价 |
24 |
工程监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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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程造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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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工程检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第一条第三款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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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工程勘察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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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工程设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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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施工图设计审查(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五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部长令 |
发改价格〔2011〕 5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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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0 |
安全预评价 |
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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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0 |
安全预评价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新、扩、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冶金企业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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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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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安全设施 设计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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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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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1 |
安全设施 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77号令)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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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77号令)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冶金工贸等其他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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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全验收 评价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 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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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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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冶金企业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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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2 |
安全验收 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77号令)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金属冶炼企业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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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通过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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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安全现状 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储存、仓储经营、汽油加油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55号令)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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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57号令)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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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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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34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无 |
市场调节价 |
35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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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47号令)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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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47号令)第二十条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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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评审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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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非煤矿山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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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认定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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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三级认定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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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审核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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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土资源局 |
40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非金属采矿权审批(34个重要矿种除外)【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子项】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
无 |
市场调节价 |
采矿权许可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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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规定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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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矿产资源储量压覆评估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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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重建费用核算 |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
《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程序规定》第五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测量标志建设等有关单位或测量专家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研究提出迁建方案,依法落实迁建费用,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测绘局,并附相关材料。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2009年版) |
根据需迁建的测量标准不同情况具体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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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土资源局 |
44 |
土地评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第32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依法评估确认的地价。 |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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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第32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依法评估确认的地价。 |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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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 |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三)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四)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五)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六)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七)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八)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20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文 |
以工程施工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作为计费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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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规划局 |
46 |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方案技术 审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无 |
市场调节价 |
47 |
规划报建图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施工图。《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第十四条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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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规划局 |
48 |
交通影响 评价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无 |
市场调节价 |
49 |
日照分析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等的,提供有关技术论证报告。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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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规划选址论证技术审查 |
建设用地选址 意见书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四)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
无 |
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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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民政局 |
51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
无 |
市场调节价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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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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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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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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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养老福利机构设立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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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51 |
验资报告 |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国家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关于印发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金融办发〔2010〕5号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上年度业绩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七)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出资人具备的相应投资能力的资信证明材料”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新余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三款“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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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 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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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年度 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第三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
无 |
市场调节价 |